传唤政府干部的程序通常涉及以下步骤:
批准
需要传唤政府干部时,通常需经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开具传唤证
批准后,执法人员应开具《传唤证》。
送达传唤证
执法人员需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的政府干部,并要求其签名或盖章,注明收到日期。
执行传唤
被传唤的政府干部应按照《传唤证》上的时间、地点到达指定地点。
若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经领导批准,可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讯问查证
被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通知家属
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记录和签名
被传唤人应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在《传唤证》上注明。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传唤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保障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