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干部的任免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动议程序
当出现职位空缺且确有必要启动选拔任用程序时,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民主推荐程序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资格审查
由支队政治处对自愿报名的同志进行资格审查,将资格审查结果在全支队公示并通知本人。
民主测评
在大队范围内对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统一考试
由支队联合考察组组织进行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公安工作基本业务知识测试。测试结果作为确定拟任人选和考察人选的参考依据之一。
组织考察
抽调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考察组,赴工作地开展考察工作。
提出任免建议
根据考察情况,结合班子建设的实际,填写《请示呈报卡》,提出有关人选的任免建议。经分管副部长、部长审定后,提交部务会议集体讨论。
讨论决定
根据部务会议讨论精神,填写《请示呈报卡》,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需召开全委会表决的任免事项,准备召开全委会或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进行表决。
谈话、宣布、发文、接转工作关系
及时向干部监督科提供需公示任职人选的有关情况。起草谈话名单等材料,进行干部任免谈话的有关工作。根据部领导批转的干部监督科的公示结果,起草任免文件,报部领导签发。需由市委领导或部领导进行宣布的,准备宣布时的讲话等有关文字材料,配合领导搞好宣布工作。需要转接工作关系的,及时办理工作关系的转接。
履行法律程序
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资料入档
干部任职后,组织人事部门须将《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廉政鉴定》、《计划生育证明》、《干部“三龄一历”审核确认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归入干部人事档案;民主测评表、考察谈话记录、任职文件等归入人力资源部门文书档案备查。
这些步骤确保了交警干部任免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也体现了对干部能力的全面评估和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