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批捕逮捕程序涉及以下步骤:
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应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审查批捕: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有7天时间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决定批捕,将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不批捕,则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延长逮捕期限:
在特殊情况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延长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可至30日。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如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复议与复核:
如果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同时,对于需要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在获得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应立即执行逮捕,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得超过2个月,但在案情复杂且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这些步骤确保了批捕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