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将遵循以下程序:
通知释放
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并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
说明理由
检察院在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时,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批准的理由。如果需要补充侦查,检察院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
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会将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需重新提交案件材料。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复议与复核
如果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持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如果复议意见仍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检察院会立即复核,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即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也可以在不羁押的情况下继续侦查,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会根据侦查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证据不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包括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两种情况。
总结来说,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案件可能会走向补充侦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等程序。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