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特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特定类型的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这些案件通常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涉及公民政治权利的案件,此类案件不是民事案件,因此不适用调解。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涉及个人身份状态的确定。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涉及个人行为能力的确认。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涉及财产所有权确认的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涉及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确认。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涉及物权担保的实现。
对于这些特别程序案件,法院调解的适用情况如下:
不得调解:选民资格案件、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可以调解:其他民事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调解,但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法院调解的一般步骤包括:
调解的开始:
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开始调解。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也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
调解的进行:
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在休庭后另定日期进行。调解方案通常由当事人提出,双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
调解的结束: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调解成功的,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协议具有法律效果。
综上所述,法院调解特殊程序是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审理程序,其适用情况、审判组织和调解步骤都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