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程序是指在 法庭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的活动。它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阶段,也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法庭调查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讯问被告人和审查、核实证据材料,查明案情的真相,为判决提供事实根据,以便正确合法地处理案件。
法庭调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就其主张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证人作证:
证人出庭提供证言,作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证人不能出庭时,可以提供书面证言并由法庭宣读。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控辩双方出示并质证各类证据。
宣读鉴定意见:
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
宣读勘验笔录:
审判人员宣读勘验笔录。
讯问和发问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调取新证据:
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调查核实。
通过以上步骤,法庭调查旨在确保所有证据和事实都得到充分审查,为后续的法庭辩论和判决提供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