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现场勘查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保护现场
侦查人员接案后应迅即赶到现场,并保护好现场,防止现场被破坏或证据被丢失。
观察现场
勘察人员在进入现场前,要先对现场的整体情况进行观察,了解现场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出入口等情况。观察现场是否有明显的破坏迹象、是否有可疑人员或物品等。
确定勘察顺序
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勘察的顺序。一般来说,勘察顺序可以从现场的外围向中心逐步推进,也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先对重点部位进行勘察。
绘制现场草图
在进行初步勘查的同时,要绘制现场草图,记录现场的布局、物品摆放、痕迹分布等情况。
拍照和录像
对现场进行全面的拍照和录像,记录现场的原始状态、痕迹物证、重要物品等情况。
物证提取
对现场发现的物证进行提取和保存。
邀请见证人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参加勘验。勘验现场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到场。
制作勘查笔录
勘验现场的情况应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物证检验
细致地对物证进行检验,如果需要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复验和复查
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现场清理和恢复
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清除障碍,恢复交通。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其他调查工作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进行其他相关的调查工作,如收集其他证据、固定和提取证据材料等。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便于案件的后续调查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