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的必经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举行听证
听证公开举行,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后的处理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及时制作听证报告书。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听证过程的公正、透明,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