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查封的程序如下:
批准
实施前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情况紧急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实施扣押的,由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稽查局)负责人审批。
所需文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实施人员
由两名(含)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实施。
税务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
出示执法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
。
告知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所需文书:《陈述申辩笔录》。
制作现场笔录。
所需文书:《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签章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税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税务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制作和送达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以及清单、收据。
所需文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