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文书取证程序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直接送达
诉讼文书由公安司法机关派员直接送交收件人。
自然人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可由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关系。
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代理人或书面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或盖章。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他单位人员到场见证,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将委托函、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由受委托的公安司法机关登记并送交收件人,将送达回证退回委托机关。
邮寄送达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并留存邮寄回执。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转交送达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代为送达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这些程序确保了法律文书能够有效送达,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