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案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的提出
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市一级检察院向对应的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如果被告人死亡,原审理法院也可以受理申请。
法院审查与受理
法院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决定受理的,应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
参加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代理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
审理
公告期满后,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根据不同情况,法院会作出没收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终止审理情形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归案,应当终止审理。
执行程序
没收财产的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查询犯罪分子的所有财产,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偿还债务的财产,对剩余财产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上诉与抗诉
对于法院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或抗诉。
这些步骤构成了没收财产案件的完整程序,确保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