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开庭的程序如下:
庭前准备
查阅相关的案卷材料,为开庭做准备。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确定开庭日期后,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开庭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进入讯问与发问环节。
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证据与质证,包括证人的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互相辩论。
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法庭调查
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宣读起诉书,分别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申请新证,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法庭辩论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被告人陈述和辩解,辩护人发表辩护词,互相辩论。
辩论中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的新的事实,审判长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控辩双方对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
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秘密进行。
合议庭成员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制作判决书。
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继续开庭,宣读判决书。
以上是公诉案件开庭的主要程序,每个阶段都有其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要求,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