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损失认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立案审查
法院在接到诉状后,进行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送达与答辩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宣判
开庭审理后,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判决宣告时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当庭宣判的,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执行
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满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判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是名誉损失认定的一般程序,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细节而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