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损失认定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5-01-20 13:47:16 程序应用

名誉损失认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立案审查

法院在接到诉状后,进行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送达与答辩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宣判

开庭审理后,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判决宣告时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当庭宣判的,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执行

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满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判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是名誉损失认定的一般程序,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细节而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