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交仲裁申请
申请人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数量递交副本。
受理与送达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要求其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
庭前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开庭审理
仲裁庭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需出席并提供证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裁决
仲裁庭根据审理情况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
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15日内、用人单位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确定管辖的劳动仲裁委
一般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劳动者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地方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撰写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诉人及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诉日期等。
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举证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申诉人提供证据。因用人单位应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双方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
这些程序确保了劳动仲裁的公正、公平和及时性,为劳动者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建议申请人在提起劳动仲裁前,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