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仲裁
申请人填写《仲裁申诉表》,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受理与答辩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给予被申请人答辩期。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
调解与庭前准备
仲裁委员会在立案后、开庭前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签订调解书,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调解不成,则进入开庭阶段。开庭前,仲裁庭应提前5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会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宣布开庭,并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仲裁庭会进行庭审调查,并最终进行调解或裁决。
裁决与结案
如果庭后调解不成,仲裁庭将制作裁决书。符合法律条件的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裁决书应在5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处理仲裁案件,应填写《延期处理仲裁案件审批表》。
申请人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确认。
以上是人事争议仲裁的主要程序,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