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捕人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逮捕证:
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必须要有逮捕证。逮捕证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并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决定书后签发。
出示逮捕证:
执行逮捕的人员在逮捕被逮捕人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且对于抗拒逮捕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通知家属或单位:
公安机关在逮捕后,除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应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讯问与释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这些程序确保了逮捕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了被逮捕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