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对应的法律程序包括:
批准中止
仲裁庭将中止审理的事由报告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中止审理。
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止审理的决定作出后,仲裁庭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该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止审理的情形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法院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期间
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恢复审理程序
中止审理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防止债务人逃匿债务。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审理。
这些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在特定情况下能够暂停审理,并在条件允许时恢复审理,以顺利进行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