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审理程序是指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所采用的简化审理方式。这种程序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起诉方式简化:
起诉方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和审理。
审理实行独任制:
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审理案件,无需组成合议庭。
传唤方式简便:
可以采用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进行传唤。
程序简便:
可以省略或简化一些法庭审理活动或内容。
审理期限短: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需延长,也只是在六个月内结案。
简易审理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并且案件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如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通过采用简易审理程序,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并迅速解决争议,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