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后,会经历以下程序:
通知家属:
公安机关在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
讯问: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被拘留人应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和所知情况。
提请批准逮捕: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7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被拘留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
侦查与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在侦查完成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再由法院裁决罪行和处罚。
执行拘留:
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在必要时使用警械和武器。
释放与通知:
如果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可以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
拘留期限:
行政拘留的期限通常为15日至30日,而刑事拘留的期限则可能涉及更长时间的法律程序,包括审讯、起诉等。
法律文书送达:
公安机关在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
暂缓执行与不予执行: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暂缓执行拘留或不予执行拘留,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批和通知相关方。
这些程序确保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便于公安机关进行后续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