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低保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审核通过后,会在申请人所在村或社区公示。
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一定比例入户抽查。审查通过后,县级民政部门会在申请人所在村或社区公布审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主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初审通过后,会组织村(居)民代表或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评议不符合条件的,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资金发放
审批通过后,县级民政部门会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定时核查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会对批准的低保对象进行定期核查,确保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标准。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取消其低保待遇。
建议申请人在申请低保时,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以便顺利完成低保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