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程序规定如下:
上诉期限
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
上诉状一般应交原审人民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转呈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由和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内容。同时,需要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上诉费用
上诉人应当预交上诉费,并将收据提交给一审法院。
上诉权利
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审判决中确认其承担义务的,也有权提起上诉。
上诉审理程序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以上是上诉程序的相关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