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法定程序如下:
提出假释建议书
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书应附上以下材料:
罪犯评审鉴定表
罪犯奖惩表
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于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审查假释建议书
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应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裁定假释
人民法院根据刑罚执行机构提交的假释建议书,经合议庭审理,如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就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特殊情况下的核准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具体程序包括: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监督与建议
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监督履职中发现罪犯符合假释法定条件而未被提请假释的,应当依法建议刑罚执行机关启动假释提请程序。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提出从宽适用假释的建议。
这些程序确保了假释的适用是合法、公正和透明的,有助于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并促进其早日复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