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当事人是指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性质的当事人:
程序法上的当事人:
这是指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此时,当事人是否在事实上真的存在利害关系还是个未知数,真正的利害关系只有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因此,他们被称为程序法上的诉讼主体。
实体法上的当事人:
这是指经过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当事人。这些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被称为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
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若适用第一审程序则称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若适用第二审程序则称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在特别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债务人等。这些称谓不仅反映了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还确定了他们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