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检验规则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与受理
鉴定申请可以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提出。
申请人需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后,应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或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
初步检验与现场调查
鉴定人员会对案件进行初步检验和观察,收集相关物证和信息。
对于需要现场勘测的案件,鉴定人员会到现场进行调查。
详细检验与分析
根据初步检验结果,鉴定人员会进行更深入、细致的检验,包括解剖、组织学检查、毒物分析等。
鉴定人员会根据数据进行分析、评定,并得出鉴定结论。
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人员会根据检验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出具详细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包括对案件性质的定性、死因的判断等,并对鉴定过程和依据进行说明。
复核与审查
鉴定意见出具后,可能会进行复核或审查,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复核由其他鉴定人员或机构进行,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再次审核。
鉴定报告与通知
鉴定人员会编写鉴定报告,并由本机构内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
鉴定报告最终由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发,并以规范的公文形式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
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如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有遗漏,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为司法机关提供可靠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