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请示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安机关在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由承办人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
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
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受理与审查
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作出决定
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作出决定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复议与复核
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执行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在24小时内讯问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家人。
建议
及时性:公安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以确保程序及时进行。
完整性: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应齐全,法律手续应完备,以便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透明性:在整个审查过程中,应确保程序透明,必要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确保批捕质量。
以上程序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批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