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应遵循以下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程序:
1.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 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6. 执行罚款,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代收。
一般程序
适用条件:严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情节复杂的案件;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程序:
1. 立案。
2. 调查取证。
3. 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4. 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 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6. 复核。
7. 决定处罚。
8. 作出处罚决定书。
9. 执行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
适用情形: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事后难执行的,如对流动性较强的人员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
程序:
1. 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2. 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 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循上述程序,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