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时所需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初审。
如果当事人结婚证丢失,应书面声明遗失,并提供相关证明;若两本结婚证都丢失,则需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意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离婚申请符合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
审查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会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全面了解协议内容,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合法。
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同时注销结婚证。
建议:
当事人在申请协议离婚时,应确保所有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以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离婚申请被驳回。
在冷静期内,双方应认真考虑离婚决定,如有必要,可以进行调解或寻求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