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国储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在查封国储粮时,首先应当作出查封的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通知相关人员到场
对于公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同时其工作单位或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也应当派人参加。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法院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制作清单
执行人员必须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制作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后,交给被执行人一份。若被执行人是公民,也可同时交给其成年家属一份。
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果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制作笔录
在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明确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查封过程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同时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