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的结案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维持原判 :法院经过重新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判。改判:
法院经过重新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如果发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般应当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如果原判未对案件基本事实予以审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中,经过审理,认为原一审、二审程序错误,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中,经过审理,认为原一审、二审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且法院准许的。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对调解书再审的特殊结案方式:
法院依职权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后认为不需要改判的,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撤回起诉: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这些结案方式涵盖了再审程序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确保了再审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