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程序需要规范以下方面:
自愿原则:
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参与调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公正中立:
调解员应当保持公正中立,不得对任何一方偏袒。
保密原则:
调解过程中所了解的信息和文件应当保密,不得泄漏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平等协商:
调解双方应当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利益,平等协商,达成互利共赢的调解方案。
受理纠纷:
应及时调解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并主动受理未及时发现的纠纷。
调查分析:
受理纠纷后,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并进行研究分析。
调解过程: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开始:
调解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也可以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
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调解通知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及证人到庭。
调解结束:
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失败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协议:
若双方达成共识,则签订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未能达成一致,则调解终止。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