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适用什么程序

时间:2025-01-18 04:33:47 程序应用

民事抗诉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案件受理

民事抗诉案件的来源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立案

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立案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审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提请抗诉

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抗诉法定要件、条件后,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后,如果认为需要抗诉,将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抗诉书应当载明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出庭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总结起来,民事抗诉程序包括案件受理、立案、审查、提请抗诉、抗诉和出庭等环节。通过这一系列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