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以下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程序内容: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程序内容:
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
审查决定: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告知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听取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作出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含处罚决定的所有要素,并交付给被处罚人。
执行处罚措施:将处罚决定付诸实施。
听证程序
适用条件: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程序内容: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但否当庭作出决定则视听证情况及结果而定。
这些程序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