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不适用于以下程序:
特别程序:
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这些程序有特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则,不适用于调解。
督促程序:
涉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通过简便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不涉及调解。
公示催告程序:
用于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票据丧失后的公示催告,不涉及调解。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涉及企业破产清算和债务清偿,不适用于调解。
执行程序:
在执行阶段,法院主要任务是强制执行判决,不涉及调解。
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等确认案件,不适用于调解,因为调解的基础在于处分,而身份关系的确认不能处分。
严重违法和犯罪行为导致需要给予严厉制裁的案件:
这些案件需要法院依法进行严厉制裁,不适用于调解。
确认之诉案件:
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不适用于调解。
涉及行政性因素的案件:
如行政诉讼,法院主要任务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程序,不适用于调解。
以票据或其他流通证券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流通证券的效力问题,不适用于调解。
性质上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
如当事人无处分权、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无调解授权等案件,不适用于调解。
缺席程序审理的案件:
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进行调解。
法院认为不适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案件: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调解不适宜并决定其他结案方式。
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案件中,法院的主要目标是确定被告人的罪责并进行定罪量刑,不适用于调解。
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中,法院的任务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程序,不适用于调解。
宪法审查程序:
宪法审查中,法院的任务是判断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不适用于调解。
综上所述,调解不适用于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严重违法和犯罪行为导致需要给予严厉制裁的案件、确认之诉案件、涉及行政性因素的案件、以票据或其他流通证券为诉讼标的的案件、性质上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缺席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认为不适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案件、刑事审判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宪法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