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不能适用什么程序

时间:2025-01-17 21:07:51 程序应用

调解不适用于以下程序:

特别程序:

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这些程序有特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则,不适用于调解。

督促程序:

涉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通过简便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不涉及调解。

公示催告程序:

用于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票据丧失后的公示催告,不涉及调解。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涉及企业破产清算和债务清偿,不适用于调解。

执行程序:

在执行阶段,法院主要任务是强制执行判决,不涉及调解。

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等确认案件,不适用于调解,因为调解的基础在于处分,而身份关系的确认不能处分。

严重违法和犯罪行为导致需要给予严厉制裁的案件:

这些案件需要法院依法进行严厉制裁,不适用于调解。

确认之诉案件:

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不适用于调解。

涉及行政性因素的案件:

如行政诉讼,法院主要任务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程序,不适用于调解。

以票据或其他流通证券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流通证券的效力问题,不适用于调解。

性质上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

如当事人无处分权、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无调解授权等案件,不适用于调解。

缺席程序审理的案件:

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进行调解。

法院认为不适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案件: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调解不适宜并决定其他结案方式。

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案件中,法院的主要目标是确定被告人的罪责并进行定罪量刑,不适用于调解。

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中,法院的任务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程序,不适用于调解。

宪法审查程序:

宪法审查中,法院的任务是判断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不适用于调解。

综上所述,调解不适用于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严重违法和犯罪行为导致需要给予严厉制裁的案件、确认之诉案件、涉及行政性因素的案件、以票据或其他流通证券为诉讼标的的案件、性质上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缺席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认为不适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案件、刑事审判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宪法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