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名单的解除程序如下:
主动履行义务
前往执行法院,与执行法官联系,主动说明履行意愿,偿还相关费用或达成和解。
完成履行后,法院会依法将您的信息从失信名单中移除。
提出异议申请
如果您认为被纳入失信名单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已履行债务或确无履行能力),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法院审核后,若确认异议成立,将依法移出失信名单。
通过和解或担保解决
提供有效担保(如房产、存款等),并承诺履行具体期限内的还款计划,争取债权人同意并申请移出失信名单。
申请恢复信用
完成履行或达成和解后,可主动联系法院,申请恢复信用,撤销对外限制(如消费限制、高铁、飞机购票限制等)。
提前申请解除
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民法院会提前解除失信被执行人。
与申请人和解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已经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以提交撤销申请。
等待自动解除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情节严重的会延迟1-3年。
纳入期限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建议:
失信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义务,主动与法院和申请执行人沟通,争取早日解除失信名单。
若有法律疑问或需要专业帮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