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调解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纠纷受理
依申请受理:依据纠纷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申请进行受理。
主动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矛盾发生后,可以主动介入调解,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移交或委托受理:一些纠纷经法院、公安或其他部门受理后,认为由调委会调解更为合适时,移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准备
调查取证: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调解要求和理由,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
拟定调解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和纠纷的性质、种类、情节以及复杂程度拟订调解方案,确定调解主持人和参加调解人员,并将调解时间、地点、调解员的情况通知当事人。
实施调解
告知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开展调解:调解人员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端正对纠纷的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应当场制作,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调解委员会盖章后生效。
未达成协议: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司法所会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续工作
记录与告知:对于未能达成协议的纠纷,司法所应做好记录,并告知当事人后续的解决途径。
整个调解过程旨在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所的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助于减轻法院诉讼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