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拘捕人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或举报后,会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公安机关负责人会批准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
侦查与破案
立案后,公安机关会进行侦查工作,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能会暂时拘留犯罪嫌疑人,以便进一步调查。
拘留
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捺指印。
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通知可能妨碍侦查的情形。
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需要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审查与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公安机关在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执行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逮捕,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除非存在无法通知的情形。
后续处理
公安机关在逮捕后应进行讯问,并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情况下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整个拘捕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有序,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