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拘留嫌疑人的程序包括:
公安机关拘留程序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拘留条件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并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检察院拘留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
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
总结: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有权拘留犯罪嫌疑人,但具体程序有所不同。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拘留,需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填写拘留报告书、获得拘留证、执行拘留等步骤。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时,需经过内部审核程序,并将拘留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