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审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相关证据等。
证人作证:
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到庭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证据:
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以证明案件事实。
宣读鉴定意见:
宣读由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专业角度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宣读勘验笔录:
宣读勘验笔录,记录勘验过程和结果,作为证据的一部分。
讯问和发问:
对被告人、被害人进行讯问和发问,以获取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
出示和核实证据:
出示证据并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调取新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新的证据或对原有证据有疑问,可以申请传唤新证人、调取新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
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合议庭对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庭辩论:
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辩论,阐明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
这些程序共同构成了调查审理的完整流程,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事实真相的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