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用地处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立案调查核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发现疑似闲置土地时,需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并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供相关材料。
闲置土地认定
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认定标准包括未动工、开发面积不足、投资额不足以及中止开发满一年等。
告知听证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拟对其闲置土地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拟定处置方案
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处置方案报批、公告
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需要签收《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和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向原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实施处置方案
根据拟定的处置方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或收回闲置土地等。
配合司法处置
在用地被法院查封后,政府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推动闲置地块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加快闲置土地处置。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闲置土地得到有效管理和处置,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