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领导追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责任追究方式
对领导班子,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调整处理等方式。
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停职检查、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具体问责情形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损害等方面存在失职失责行为,需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问责原则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责权一致的原则。
实施主体
党的问责工作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适用对象
《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党委和政府、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以及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这些程序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依据何种原则、由哪个层级和部门来追究领导责任,为吉林省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了清晰的责任追究依据和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