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复核程序规定如下:
申请复核评估的条件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程序
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申请鉴定
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若对评估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拆迁评估复核是在拆迁过程中,当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有异议时,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
总结:
拆迁复核程序规定包括: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在10日内完成复核并可能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进一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一流程旨在确保拆迁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