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建房程序如下:
村民申请
村民有建房需求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
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分设村民小组的,村民可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村民委员会审查
村民委员会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用地四至、用地地类以及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未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村民委员会将审查通过的建房申请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
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村民应向乡(镇)规划建设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土地权属证、设计图纸、用地计划许可证、施工方案等,经审核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竣工验收
建房完成后,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经现场查验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证)验收意见表》,并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建议:
村民在申请建房时,应确保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在整个审批过程中,村民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查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
如遇到审批中的异议或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建房流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