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简易调解程序是指适用于简易程序中,由法定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场调解的适用情况
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仅造成财产损失但依法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其他相关程序
简易程序中的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
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做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调解工作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
这些步骤和注意事项旨在确保简易程序中的调解过程高效、公正,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