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等。
检疫合格标准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临床检查健康。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检疫程序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临床检查:对生猪进行临床检查,确认其健康状况。
检测:根据需要对生猪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
检疫结果处理: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检疫记录: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其他要求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供非洲猪瘟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这些规程旨在确保生猪在产地和调运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这些规程,以维护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