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查程序构造主要属于纠问式侦查构造,具体特点如下:
侦查权的分配
侦查权的分配主要涉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中的职责和权限。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的侦查工作,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和书证,进行鉴定等。人民检察院则主要负责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并在起诉阶段对被告人进行审讯。
侦查程序的主要步骤
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进行接待和收留。
审查:人民法院对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和调查,包括事实审查和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
处理: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如立案、不立案、立案后侦查等。
侦查程序的纵向结构
侦查程序的纵向结构包括侦查的启动、进行和终结三个阶段。启动阶段主要是接受控告、举报和自首;进行阶段包括侦查措施的采取和证据的收集;终结阶段主要是侦查机关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
侦查程序的横向结构
侦查程序的横向结构涉及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为控诉方,负责收集证据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可以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法院作为裁判方,在起诉阶段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并最终作出判决。
侦查程序的理性化重塑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侦查程序的理性化重塑已经成为必然趋势。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证据收集难、程序不规范、程序保障不足等,这些问题严重妨碍了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侦查程序进行理性化重塑,以保障人权和提高司法效率。
综上所述,我国侦查程序构造是以纠问式为主,强调侦查权的分配和侦查程序的规范性,同时也在逐步推进侦查程序的理性化重塑,以保障人权和提高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