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主要程序是指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和解:
在法院的主持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债务纠纷。和解协议可以避免企业立即进行清算,给予企业一定的时间来改善财务状况。
重整:
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企业继续经营并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
破产清算:
当企业无法通过和解或重整恢复经营时,法院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清算组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处理和分配。最终,企业法人将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并进行注销登记。
这些程序的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破产申请:
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说明破产原因。
法院裁定受理:
法院审查申请后,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成立清算组: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清算组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并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破产财产分配:
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和破产债权。
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后,清算组向法院汇报情况,并申请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这些程序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债务纠纷,清理破产实体清偿能力的丧失所带来的经济危机,并尽可能帮助企业恢复经营或公平分配剩余资产给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