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评审完成后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出具评审报告
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整理评审资料
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并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信息化处理
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会签
《评审报告》草稿经评审中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审,三方无异议后,报告草稿审定。如无法取得统一意见,评审中心将有异议的情况向局长说明,并由局长提出处理办法。
汇报与审核
评审完成后,按照本中心正常发文程序,出具《评审报告》草稿,向局长进行汇报。不合格的,退有关业务部重新审核。
后续处理
评审结论通常需要经过审计局的最终审计,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在审计结论出具前,结算款通常会保留10%至30%的资金,以便进行审计控制。
这些步骤确保了财政评审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为财政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的有效使用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