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为当事人提供公开、公正的听证机会,包括征询意见、举行听证会、进行答辩和最后陈述等步骤。具体程序如下:
确定适用听证程序范围 :根据执法调查人员的处罚建议,确定是否属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发出听证告知书:
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确定听证会细节:
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举行听证会:
公开举行听证会,允许旁听,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听证会程序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质证。
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听证主持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再次征求听证参加人的意见。
双方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记录与汇报:
听证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并提交听证记录。
电子送达:
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财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其他规定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以上是财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基本步骤和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