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前政府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征地审批
征收地的政府向省政府或国务院发出征地审批请求并获得批准。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获得批准后,政府在需要征收的地方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赔偿商谈与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与被征收区域的居民进行赔偿商谈,确定补偿安置方案。
签订拆迁合同
被征收居民在拆迁合同上签字,政府正式张贴土地征收公告。
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需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人口、房产情况,并进行上门核实。
作出征收决定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发出征收公告
征收决定一经作出,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评估
由被拆迁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测量、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实施拆除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将已腾空的房屋拆除。
报批前程序
包括征地情况告知、征地调查确认、函告征地情况、征地听证告知等步骤。
拆迁前期准备
包括摸底丈量、复核、报审材料、完善手续、组织培训、动迁准备、组织动迁、协议审查、资金拨付、决算审计、资料归档等。
审批程序
包括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审批、拆迁方案审批等,确保拆迁行为合法性。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