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调动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下是详细的办理流程:
商调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持调动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到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领取干部调动审批表。
编制审核
拟调人员持经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的干部调动审批表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用编审批手续。
考察核实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
组织决定
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
谈话
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
呈报调动材料
调入单位出具同意进人报告,内容包括调动理由、本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及使用情况。
填写《干部调动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调入、调出单位主管部门签注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批盖章后,市委组织部、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各留存文书档案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
市编办签发的空编计划进人卡。
本人档案。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要呈报一方城市户口、结婚证。
老干部身边无人照顾,其子女需调入的,应有老干部原在单位或居住地(干休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困难情况和子女情况证明、常住户口。
审核材料
审查调入单位是否缺编。
审查拟调人员所具备的条件是否符合调入单位的要求,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流向是否合理,避免造成新的夫妻两地分居。
审查《干部调动登记表》和本人档案,查看干部调动表中的项目填写是否与本人档案一致,调动理由是否充足,政治及工作表现如何。
审查档案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审定批准
承办人员在认真审查拟调入干部调动材料基础上,填写干部调动审批卡。科级以下干部的调动由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部长审批;市管干部的调动可依据本部有关干部科室签的任职调干通知办理调动手续。
办理调动手续
干部本人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调动手续。
任职试用期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相关部门获取详细信息。